医师报网
保障医疗行为的九种违法阻却事由
张赞宁  东南大学法学院 2008-4-24 15:08:32
在实际中,男性医生可以为女性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生可开具成瘾性药品给患者镇痛,外科手术中还经常将患者的胸腔、腹腔、颅脑打开,以上行为若发生在一般公民身上就构成违法或犯罪,而对医务人员而言则很正常。那么,医疗行为究竟特殊在哪里?这种特殊性是由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所决定的。  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有: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不可抗力,依法令行为及正当业务5种。医疗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公益性”的民事行为除了适用上述一般的违法阻却事由外,其违法阻却事由要比一般的法律行为宽泛得多,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正当业务原则  正当业务原则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所从事的正当业务(或职务)而实施的行为。正当业务原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从事法律所允许或者社会所认可的合法职务;②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一般都持有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专业资格证书;③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遵守职业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不逾越业务范围、不违章操作等。二、职责法定原则  职责法定原则是指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才应当负法律责任。职责法定相对于一般民事过错赔偿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所以,有职责法定(即专门性规定)的就不再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只有被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才给予赔偿,“不属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它体现的就是特殊职务行为的职责法定原则。这就是由“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价值取向规则所决定的。这一规定对医患双方尤其是对患方都是有利的。 三、可容性危险原则  所谓可容性危险原则,是指某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在性质上确实含有某种侵害法律权益的危险时,只要该行为的危险性与其有益的目的相比是正当的,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被容许的。可容性

   编辑:

>> 发表评论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欢迎 注册



相关文章 所属专题

最新更新
点击TOP10
会议预告
文章搜索

期次: 类型:
关键字:

> 新闻 > 学术 > 会议


汶川地震
2008两会代表话医疗
‘双鹤杯’2007年十大社区卫生新闻有奖
2007年度盘点
2007医师网征文活动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服务条款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A座17层 邮 编:100044
总 机:010-58302828 webmaster@mdweekly.com.cn
编辑部: 6859 (学术) 编辑部: 6843 (新闻) 市场部: 6691 发行部: 6674 培训部: 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