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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吸氧过度致双目失明,却非医疗事故医方为过错“埋单” 担责
作者:王和平  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 2008-4-30 11:15:51
    案情回放:2002年5月31日,孕妇艾某因有早产征兆入住上海A医院产科病房,并于次日9时20分经剖宫产术娩出一男婴吴某。因早产,患儿随后即被转往B儿童医学中心(以下简称B中心)治疗。在治疗中,B中心给予患儿保温箱中加氧,直至6月11日停用箱内吸氧。同年7月11日,患儿出院。        四个月后,患儿父母发现吴某视物异常,遂前往上海新华医院眼科做检查,结果诊断为“双眼晶体后纤维增生,陈旧性网脱不能完全排除”。之后患儿又被送往复旦大学附属专科医院就诊,并住院手术治疗,但仍未能摆脱双目失明的厄运。为此,患儿父母将B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赔偿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共40余万元。    医学鉴定:本案审理初,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认定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之后,又经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专家认为B中心在对患儿吴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目前双眼失明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目前被鉴定人吴某双眼视力盲目4级以上,构成Ⅲ级伤残,需长期部分护理依赖。被告医方存在以下过错:在家属谈话记录中使用”早产儿视网膜病”的英文缩写“ROP”欠妥;在被鉴定人吴某出院后,亦未告知其家属对患儿须进行定期眼科随访,说明医方对此疾病认识不足,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2004年3月23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根据被告医方的过错程度和对患者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以及患者自身的身体状况酌定由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B中心应赔偿患儿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交通费等合计9万余元,同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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