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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8105086法律援助 热线问答(三十一)
万欣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2008-4-30 11:29:24
问:35岁的患者刘某由于小腹不适来我院就诊,B超检查发现其子宫内有一小囊肿,排除妊娠之后,随决定施行清宫手术。在术前进行的包括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的相关病原学检查中发现,该患者艾滋病抗体呈“阳性”,为了慎重起见,检验人员又重复了一次试验,发现结果仍为阳性,遂建议其去北京地坛医院进行复查,手术推迟。次日,地坛医院的正常检查结果让刘某夫妇的疑惧消失了,但刘某夫妇认为我院给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压力和伤害,要求讨一说法。艾滋病抗体的初筛,假阳性率较高,我院还须为此承担精神赔偿责任吗?答: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医院的检查存在过错,例如试剂过期、检查样本弄混了等,若并未导致患者严重损害后果,就无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患者有精神损害的病情诊断,那么你院至多需承担地坛医院检查的相关费用(包括检查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如果医院在初步检查结果为阳性,并建议患者前往其他专业医院复查时,没有告知患者此检查的假阳性比例较高的话,可能会被认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存在瑕疵,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但这个侵权后果显著轻微,在患者没有明确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医院依法仅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如果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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