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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8105086法律援助 热线问答(三十三)
问:李某在我院剖腹生产,手术中李某大出血,为挽救其生命,我院将其子宫切除,但由于事情紧急,未来得及告知李某及其亲属。李某得知实情后起诉,请求我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我院认为,切除子宫是根据病情发展为挽救其生命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请问,法院能否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指出,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据此,你院这一行为是根据患者病情发展为挽救其生命的情况下做出,并无过错,该行为是正常的医疗行为而不是医疗事故或者侵权行为,李某要求你院承担其因子宫全切除术导致伤残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但你院进行子宫切除术中未告知患者及其亲属,对纠纷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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