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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方加密 医院难逃败诉厄运
李圣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2008-6-23 9:32:04
编者按:2007年1月25日,王某因病到某市J医院就诊,接诊医师给患者开具了以下药方:“骶5,1剂;骶1,0.5;灌1,1剂”。患者按此方用药后反复出现各种不明症状,遂前去复查。医方认为反应正常,可继续用药,同时还给患者注射了其它医院自配针剂。2007年2月10日,王某死亡。患者家属认为J院所用药品的名称、成分、功效均不明,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与身体健康权,对患者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该院告上法庭,同时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共计378877元。    医方认为,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自然转归的结果,所用药物在医院内部有明确的对照表,药物成分、功效、副作用都很明了,配药及用药途径完全正确;由于所用药物有独家的疗效,为了保护其知识产权而采用相应代码,诊疗并无过错。                                                漫画/谷石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中,法院委托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专家认为J医院采用密码药方,用药不明,所用标志不为医疗专业人员所辩认,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该医院对患者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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