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报网
8008105086法律援助 热线问答(三十四)
作者:王冰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 2008-6-23 9:40:17
问:11岁患者秦某由于腹痛来我院就诊,经过初步检查,疑为血液系统疾病。患者病情变化快而急,虽积极治疗,但患者最终于就诊次日死亡。患者家属情绪激动,不仅对主治医生进行打骂等过激行为,还纠集多人,打出横幅,呼喊口号,严重扰乱了我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同时患方对任何调解协商都不予接受。基于此种情况,我院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比较合理?        答: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院治疗效果不满意,针对主治医师进行人身侵害,对医师的人格进行侮辱,诽谤医师的名誉,造成荣誉称号撤销的,当值医师作为受害人,可以以人身权利、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恶劣的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中侵害严重,对医师本人造成精神创伤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患者及其家属纠集亲属和朋友,甚至雇用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医院内,进行医闹的情况,医院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取证,作为日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证据使用。同时,积极联系公安机关介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290条还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针对社会闲散人员,不是以患者及其家属的身份参与的“社会职业医闹”,我国刑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

   编辑:

>> 发表评论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欢迎 注册



相关文章 所属专题

最新更新
点击TOP10
会议预告
文章搜索

期次: 类型:
关键字:

> 新闻 > 学术 > 会议


汶川地震
2008两会代表话医疗
‘双鹤杯’2007年十大社区卫生新闻有奖
2007年度盘点
2007医师网征文活动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服务条款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A座17层 邮 编:100044
总 机:010-58302828 webmaster@mdweekly.com.cn
编辑部: 6859 (学术) 编辑部: 6843 (新闻) 市场部: 6691 发行部: 6674 培训部: 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