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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天平不能倾斜 该回避时应回避
张宝伟  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 2008-7-1 10:39:27
案情回放:2007年4月2日深夜,于某与人发生口角,被人用刀刺伤胸部。S医院收治后,发现患者面色苍白,四肢发冷,右下胸部有一长5~6厘米的伤口,经检查诊断为:胸腹联合伤、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血气胸、膈肌破裂。医院立即对于某进行手术抢救。术后3天,患者出现急性呼吸衰竭,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后,病情也没有得到明显改善。4月6日晚,于某死亡。之后,在法医进行尸检时,发现死者胸部遗留有一块纱布。             患者家属认为,S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疏忽大意,才将纱布遗留在于某的胸部,最终导致于某呼吸衰竭而亡。遂于2007年5月,将S医院诉之于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委托某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专家鉴定组鉴定,认为被鉴定人死亡是由于外伤后出血过多,机体免疫功能低下造成的;其胸部遗留的纱布并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作出后,死者家属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专家鉴定组的成员之一就是S医院的医生。患方不服,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对于某家属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发现专家鉴定组的一个成员确实是S医院的医生。于某的家属提出的异议申请符合回避制度的规定。法院决定,重新对此案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律师评析: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在刑事诉讼法中还把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列为回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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