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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犯罪构成新界定
万欣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2008-7-1 10:59:10
多年来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在理论界存在众多不同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界定了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尤其是明确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内涵,对广大医务工作者具有重要意义。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修改后的我国《刑法》设立的新罪名,以是否取得医师资格证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第一道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属于典型的职业犯罪或营业犯罪,因此不管非法行医时间多长,也只能认定一罪。             非法行医行为是卫生行政管理上的概念,其涵盖的范围散见于相关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文件之中。2004年5月10日卫生部下发的《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对非法行医行为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二者的行为性质、法律后果、社会危害性、行为主体都是不一样的。非法行医行为在达到刑法规定的程度时可以转化为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无一例外均属非法行医行为。《解释》中存在的逻辑问题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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