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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预防接种风险 健全相关赔偿机制
作者:刘凯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2008-7-7 14:14:47
案例简介:患儿方某2004年3月16日出生,于2004年5月18日到居住所在地的卫生防疫站预防接种门诊接种小儿麻痹症活疫苗。防疫站门诊工作人员在其父告之患儿健康无禁忌症的情况下领取一份三价脊髓灰质炎疫苗(简称“糖丸”)。患儿按照门诊工作人员告诉的服用方法依次服用了疫苗。但在服食糖丸一个月后,方某竟然出现了脊髓灰质炎的症状。经会诊、鉴定后,确属预防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      为此,方父于2006年年初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但法院以“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4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接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规定,该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院的裁定下发后,方父一直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但就赔偿数额问题双方却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律师点评:从18世纪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例疫苗接种开始,使用疫苗已经成为数百年来控制传染病的有效手段。但是没有哪一种疫苗能够确保百分之百的免疫成功,即使疫苗合格、接种者健康无禁忌,免疫失败还是会发生。如果后果较为严重,常会引发医疗纠纷,这也对我国计划免疫事业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所谓预防接种就是将疫苗等生物制品接种到人体,使机体产生抵抗感染的有益的免疫反应,以达到预防相应疾病的目的。但是,各种生物制品对于人体来说,毕竟是一种异物,接种后机体在产生有益反应的同时,有时也会产生一系列副反应。这些副反应大多无害,多为一过性,往往不需处理,一般2~3天可自行恢复;对于反应较强的个体亦可单纯对症治疗,如降温或局部热敷等。    &nbs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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