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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赋予电子病历法律地位
作者:刘鑫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地坛医院 2008-7-10 16:30:52
电子病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应运而生,它使用方便、成本低廉,而且包含的内容也极其丰富,非常有利于病案的网络化管理、统计分析等,对于远程会诊、信息共享,更是具有独到的好处。这些不论对医生还是患者,都受益匪浅。但鉴于电子病历修改的即时化,其原始性和真实性极易招致置疑,并且目前在法律上对此仍存在一些空白,如果产生医疗纠纷,作为证据,仍存尴尬。制作和管理有待法制化  关于病历书写规范,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还只是局限在纸质病历上。由于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待电子病历上持审慎态度,还没有制定出关于电子病历的制作和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因为电子病历的科技特性和管理特点确实具有纸质病历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各地都一直有医疗机构在尝试实施电子病历。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涉及医疗纠纷时,由于电子病历得不到法律上的正式承认,证据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很容易遭受质疑,往往致使医疗机构无所适从,在法庭上丧失抗辩权。证据资格认定有待完善  事实上,电子病历从其诞生的那一天开始就一直饱受争议。关于电子证据资格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4条、第5条、第7条都有明确体现。  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在《电子签名法》第8条中也做了明确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  而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电子病历计算机管理系统,对于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方面,都有待于完善。主要问题是,这些电子病历系统的服务器由医疗机构自行保管,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也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虽然有计算机访问权限的设定,但是这种设定完全由医疗机构自行控制。  另外,在计算机的硬件设

   编辑: 王霞(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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