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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逝者 处理遗体也要人性化
卢芳  医师报 2008-7-25 10:06:22
案例1:1993年11月16日,患者武某因病住进J医院。11月27日凌晨,患者因败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在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家属怀疑医院的诊断、治疗有误,遂提出尸体解剖要求,以查明死因。但是同时也提出,解剖时须有外医院的专家参加,而且死者之子也必须在场的条件。院方认为患者家属提出的要求不符合医院医疗工作制度,予以否定。11月27日下午,由本院医务人员对武某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并取出心、肝、肺等脏器留取以待研究。次日,死者亲属得知武某尸体已被解剖,甚为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2001年9月8日,G市居民刘某的女儿小文,因反复发热、胸闷被送往D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当晚11时,小文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查清死因,D人民医院经家属同意将小文的尸体送往G医学院进行解剖,刘某也在G医学院的尸体解剖申请单上签署“同意解剖并带走有关脏器作进一步检查”的意见并签字。同年10月5日,G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出具了尸体解剖报告,患者死因为急性左心室衰竭和急性呼吸衰竭。10月29日,D人民医院和死者家属签署协议,调解解决;死者尸体于2001年10月30日上午进行火化,尸体保管和火化费用由医院负担,骨灰由家属负责处理。  此后,G医学院将所取脏器用固定液固定保存在实验室里,一直没有归还给其家属。2004年4月,死者家属看到一些关于人体标本展的报道,联想到小文那些未被归还的器官,他们认为G医学院利用死者脏器制作人体标本获利侵犯了死者家属的权利,一纸诉状将D人民医院、G医学院一并告上法院,并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 2006年8月,二审法院G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败诉。 律师解析             

   编辑: 王霞(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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