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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建筑要符合安全保障标准
张宝伟  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 2008-7-31 17:10:26
案例1  2005年11月傍晚时分,赵某到北京某医院(营利性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在进入医院第1道门通过门庭往里走的过程中,撞在了第2道玻璃门上,致使赵某鼻骨骨折、牙挫伤。赵某认为,当时光线较暗,医院门庭没有开灯、设置不合理、第2道门关闭、没有安全警示,致使自己撞在玻璃门上受伤,遂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认为,赵某的证据不能证明医院对赵某受伤应负赔偿责任,并出示玻璃门照片,证明自己已尽提示义务。双方协商未果,遂至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发生此事故双方都有责任,据此判决医院给付赵某各项损失一千余元。医院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作为经营者,对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和环境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应注意和保护自身的安全;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判决适当,应予维持。案例2  据报道,一名幼童在父亲的带领下,去医院看望母亲和刚出生的妹妹时,不慎从医院7楼病床旁的窗户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父认为,儿子的坠楼不单单是自己监护不力,医院在这件事情上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医院将产妇的病床设置在紧靠窗户的位置,却没有在窗子外侧加装隔离栏,这是导致儿子坠楼的最直接原因。其次,如果院方不安装隔离栏,至少也应该在窗口张贴警示的标语提醒患者和家属,这是医院的义务,但医院没有做到。  对此事件,院方称,“如果是儿童病房,肯定是要安装隔离栏的,”“由于住院部7楼是产妇病房,一般成年人会有安全意识的,按照行规不安装隔离栏也属正常。”院方负责人还介绍,医院已经在科室多处张贴了“家属不能带小孩进入病区,避免意外及交叉感染”的提示标语。              &

   编辑: 王霞(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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