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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出台《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李晓雅  医师报 2008-8-28 15:30:15
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灾物资的浪费,日前,民政部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出台《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救灾物资的回收管理和利用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称,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是指救灾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采购、征用、调拨(包括对口支援在内),以及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接收和管理的社会捐赠的、可回收重复利用的救灾物资。《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医疗类物资,包括常用医疗器械、高值医疗器械、监测器械、消毒器械,以及救护车和药品等属于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          据《办法》,这些可回收的医疗物资将移交灾区原采购部门、受援单位或受赠单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结果将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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