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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实名制应大行其道
作者:薛敏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2008-8-29 9:38:37
常常有患者由于个人因素,就医时不使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许多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对这一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客观上纵容了这一现象的蔓延。事实上,非实名制就医对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是难以保障的。        对于就医者而言,不使用真实姓名的风险在于,一旦出现了医疗纠纷其自身权益往往没有保障。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患方应就患者与医疗机构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及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患者起诉时必须使用与其身份证件相符的真名,医疗机构往往会以原告姓名与患者姓名不符为由提出抗辩,辩称医疗机构从未为起诉的原告提供过医疗服务,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患者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就是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过医疗服务的患者,法院将会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借用他人姓名获得公费医疗或享有医疗保险时,借用者可能会面临医保部门的调查,严重时可能会与借用姓名者因合谋骗保而受到法律处罚。        医疗机构的风险在于,如果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甚至明知患者为享有医保而借用他人姓名时提供方便的,将面临医保部门严厉处罚,严重时会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另外,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就是患者时,医疗机构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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