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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手术失败 医院为何免责
郑雪倩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 2008-8-29 11:08:14
案情回放张某婚后一直未孕,经了解,B市Y医院可以做试管婴儿的手术,便立即前去咨询。该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医生告诉她,该院实施试管婴儿技术的成功率很高,且价格合理,只需要一两万元。2001年9月初,经过和丈夫慎重考虑,患者张某接受了试管婴儿手术,并于术前签订了《体外辅助生育技术治疗协议书》、《体外助孕协议书》。结果,患者不仅没能如愿正常怀孕,并因宫外孕切除了右侧输卵管。        出院后的一天,张某偶然了解到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而给自己实施手术的这家医院的名字并没有列入批准名单之中。在多次向Y医院要求退还医疗费未果的情况下,患者将其诉之法院。        但是,Y医院认为医院目前所开展的各项医疗服务是按照执业许可证所核准的项目开展的。几年来试管婴儿的成功率较高,关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前正在申报中。并且人工助孕属于高新技术,助孕成功率还不能达到百分之百,医院在实施手术中,对每位不孕症患者都作了说明,患者也签署了相应的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内详细说明了此类手术的成功率、并发症等,应该说,医院已经严格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提供的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并已接受其提供的试管婴儿手术服务,即在双方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医方在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尽职尽责,手术不成功是在约定的范围之中,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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