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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缺陷 给责任确定埋下隐患
唐泽光  北京金栋律师事务所 2008-8-1 16:52:07
案情回放:2000年6月初,38岁的张某由于身体不适,就诊于R市L医院,经各项检查后诊断为胸腹主动脉瘤及高血压病,医院决定择期为张某行胸腹主动脉人工血管置换术。之后手术顺利,患者一般情况好。术后次日晨停用呼吸机,拔出气管插管,予面罩吸氧;7小时后,患者骤发呼吸抑制,意识丧失,心率、血压下降,立即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及静脉给药等复苏抢救。          住院治疗数月后,患者神志逐渐恢复,意识清楚,准备出院。出院诊断书记载,心肺功能恢复,切口愈合,脑功能在逐步恢复,出院后继续治疗。患者认为由于L医院术后违反诊疗规范,护理人员在无医嘱情况下,给其饮用食物,造成误吸,由于医院抢救不力,造成严重的缺氧性脑病,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003年1月22日,经R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根据现有资料不能确认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以下问题:(1)病历中无关于该患者的病情讨论、分析、研究等记录,医方陈述也不能提供患者发生呼吸抑制的确切原因;(2)特护记录中的病情记录(生命体征改变)与病程记录中有关“呼吸抑制”的情况不符,原因不明。2004年8月,张某一纸诉状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一百多万元。法院审判:法院经审理确认,根据现有资料分析,L医院病历不能提供张某发生呼吸抑制的确切原因,病情记录情况有出入,由此反映出医院在医疗文书书写的规范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现虽然经市医疗事故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但L医院应对其病历书写的严重缺陷,影响医疗事故确切鉴定负有责任。对此,医院应对张某因呼吸抑制后造成的医疗费损失、误工损失、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子女的生活费、残疾生活补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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