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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 救命还是夺命
作者:李欣  北京隆平律师事务所 2008-8-5 14:07:59
案例1        2001年5月20日,患者方某因胃底贲门癌入住某医院普外科手术治疗。7月4日,患者用上了呼吸机,四天后因呼吸机严重漏气,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医方的过失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例2    2002年11月6日上午10时,宋某到某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需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宋某病情反复,主治医生虽调整治疗方案,但患者病情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缓解。11月10日下午3时许,宋某病情加重,医生开始积极抢救,却因医院拿钥匙的人没有上班,找不到抢救器械,其亲属只能给患者做人工呼吸。宋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和院方均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鉴定部门鉴定、检验条件不足,一直没有结果。  2004年,患者家属将医院告至法院。法院认为患者病情变化加剧,在抢救过程中,医院的抢救器材不到位,造成宋某死亡,对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必要的证据。最终判决医院赔付患方各种费用近8万元。案例3    2004年12月8日,20岁的胡某因病住入某医院内分泌科。2005年1月8日,医院决定对胡某实行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呼吸手术。患者的气管被切开后,主治医师发现气管套管和呼吸机连接口不能对接,最终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nb

   编辑: 王霞(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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