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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保证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何铁强  《中国医院院长》杂志 2008-8-6 14:21:57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近期推出一项治理商业贿赂的新举措,就是“医生每个月的奖金,必须划出一部分交给医院统一管理。如廉洁自律,医院年底给予奖励,而一旦发生商业贿赂,划出的奖金将归医院所有”。这个被称为“廉洁保证金”的新举措也声称是“效仿了香港等地区防止公职人员接受商业贿赂的机制”。       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廉政保证金”也有些探索和试点,是否起到保持廉政的效果却是不得而知。和“高薪养廉”的话题一样,引人热议,褒贬不一。这种保证金制度主要是受到两种声音的质疑: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是否具有有效性?       关于合法性,劳动收入中的一部分被强制性要求纳入廉洁基金,是否应当征求本人同意呢?如果本人不同意是否可以强行征收呢?如果本人不同意是否可以因此强令其离岗离职呢?该院声称“在该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经过充分而民主的酝酿确定了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交纳标准等相关内容”,说明他们确实考虑到需要解决这个办法的合法性问题,但是没有提及是否存在反对和不同意见以及如何对待反对和不同意见。如果聘用合同里出现这样一条规定和强制性要求而产生异议,恐怕要被认定为“霸王条款”了。所以,这个举措的合法性取决于那些医生们是否是出于自愿接受。       关于有效性,该院声称这个举措“是符合经济学和社会心理学原理的科学约束机制”,经济学上的解释是增加了腐败的机会成本,心理学上的解释是增大对廉洁的激励。但是,无庸讳言,许多制度移植过来常常是

   编辑: 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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