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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维权的“武器”
作者:李欣  北京隆平律师事务所 2008-8-7 14:25:05
在《医师报》第70期第4版《特事特办 擅自去灾区医生免受处分》一文中,汶川地震发生后,重庆某医院住院部的助理医师娄继英主动请缨到灾区去服务,但未获医院批准。但她毅然与其他志愿者奔赴灾区。然而当她3天后回到重庆时,却被医院告知,由于她连续旷工3日,医院为严肃劳动纪律,决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对此她不能接受,准备提起劳动仲裁。但最终医院决定“特事特办”,撤消了对娄继英的处分决定。虽然娄医生事件已经过去了,但其中涉及的劳动仲裁是怎么一回事?劳动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这些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六类争议适用劳动仲裁        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六类劳动争议适用本法。这六类争议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上例中,娄继英不服医院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即双方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了争议,依法应适用《劳动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一调一裁两审”原则        《劳动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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