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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8105086法侓援助 热线问答(四十五)
医师报 2008-8-15 13:34:22
问:不管在门诊还是病房,医生都需要开具处方药,那么对处方药品发药量有什么规定?什么情况下发药量可酌情增加?        答:处方药品发药量必须以《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依据,不能以企业生产的药品包装量为实际发药量,包装超过发药量的应拆包装。  一般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量,处方药品不得超过7日用量,中药饮片不得超过7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用量延长必须以充分评估病情稳定性、所用药品的适宜性,不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为原则。一般以不超过30日用药为限。例如对于一些需要长期或较长期时间服药,期间又不需做监测检查,且所用药品价格较便宜的慢性病患者,或者行动不方便患者,需某些辅助用药的肿瘤患者以及外地患者等都可酌情增加发药量。外地患者必要时应取得由当地医师或药师的用药指导。其中抗菌药物(除抗结核的某些药品外)一般不宜延长。                (《处方管理办法》答疑)

   编辑: 王霞(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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