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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我决定权 医生合理诊疗权 孰轻孰重?
范贞  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 2008-8-15 13:38:07
随着奥运临近,我国医务界需要保障各国运动员和游客的医疗安全。鉴于各国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不同,对于就医诊疗的态度和要求也会有所差别。与我国相似,其中患者拒绝治疗的事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也时有发生,不同国家医务人员以及法官对于建立在知情同意权基础上的患者自我决定权的观点不同。了解这些国家针对患者自我决定权的主流观点,对于我国奥运医疗保障具有借鉴意义。  在英美等国家,关于知情同意权多是通过判例确定的,判例与法律的地位同等。以下即为加拿大、美国、英国公布的针对拒绝治疗的有关判例,可以了解一下发达国家司法界对诊疗知情同意权的态度与看法。美国:1993年判例  一名30岁认知能力正常的孕32周的孕妇,当时已经破膜,由于宗教的原因,拒绝剖腹产手术,要求自然分娩。但如果不手术,胎儿可能不能成活并对母体造成严重损害。医院最终决定进行剖腹产手术。产后该产妇起诉医院,但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尽管剖腹产手术没有取得患者的同意,但是为了孕妇的身体和未出生的胎儿这“重大利益”,所进行剖腹产手术和相关后续治疗都是合法的,医院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一些美国法庭认为在保护第三方的身体和生命时,特别是胎儿,强制治疗是公平的,即使违背其宗教信仰,医院采取的措施也是恰当的。英国:1997年判例  一名孕40周的孕妇,产前检查胎儿臀位,若是自然分娩,50%几率对胎儿造成严重损伤,对母体伤害较小。孕妇开始时同意剖腹产。但当她看到手术室的手术器械后,因恐慌拒绝剖腹产。医院认为剖腹产是正确的处理,并继续治疗。之后,患者以违反知情权利起诉医方。上诉法庭驳回了患者的上诉,并认为孕妇在手术室看见手术器械出现恐惧,影响正确判断,当时拒绝治疗是片面的,拒绝手术也是无效的。加拿大:1990年判例  患者属于基督教耶和华见证会(Jehovah"s Witness),该会有规定在手术时不能输血。患者发生交通事

   编辑: 王霞(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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