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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报 2008-8-19 14:30:59
问:患者关某由于胃部剧痛难忍来我院就诊,经查考虑胃癌晚期,需要住院。我院要求其缴纳押金时,患者家属称已经缴纳。细问之下,原来在其办理住院手续、缴纳押金返回病房途中,被一个自称是我院医生的人,以帮忙向医院请求减少住院费用为由骗走了手中的住院手续,最终押金被人冒领。患方认为,由于我院管理松懈以致押金被冒领,要求我院承担责任。但我院是在收到了住院证、预交金收据及住院病历首页后办理的结算,并且领款人与我院也无关,难道还需承担责任?答:患者住院押金被他人冒领,你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首先,患者到你院就诊,医生已为其填写住院病历,那么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便告成立。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医院在该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后,无权擅自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关系,医患双方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即医院收费处收取住院押金依据是医生开具的住院证,那么在退费时也应当依据医生开具的出院证,方可按照相关手续办理退费、出院等。没有这些依据、不符合以上条件,医院收费处无权直接与患者终止或解除合同,更不能仅凭住院押金收据就办理退费。  虽然患者在将押金收据和住院证交给他人过程中存在过失,但医院也并没有尽到安全、谨慎处理的义务,此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正是由于你院办理退费手续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才导致患者交纳的住院押金被他人领取,因此,医院应就其过错引发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你院在向患者返还住院押金后,可以向冒领者追偿。——连云港天翔律师事务所   李配银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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