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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适时引入医疗实名制
作者:程慧娟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2008-8-21 10:10:57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逐步增强,社会事务的各个环节都在尝试寻求法律依据。为了避免纠纷,很多领域都采用实名制,那么医疗界是否也应该实行实名制?无实名制的弊端        医疗证明效力模糊  医疗文书在社会生活中作用重大,比如在职工请病假,工伤、交通事故以及刑事伤害相关赔偿、用工体检等方面,医院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护理建议、住院病历、辅助检查结果等,均是协商或定案的依据。不实行实名制,这些文书中记载的情况是否为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情况,难以明确,这会使医疗文书对外的证明力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医疗结论自相矛盾        各地医院常会发生不同的人用同一个人的名字多次就医的情况,最终导致临床结果自相矛盾。比如昨天抽血查到乙肝,今天抽血报告正常;首诊报告无异常发现,复诊发现四根肋骨骨折。在目前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医院很难证明该种误诊、漏诊是患者的恶意行为、多人就诊所致,常常处于被动地位。        签字效力不确定   很多患者需要进行有创操作、输血甚至手术等,按规定都需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但当患者用假名或他人之名住院并在手术同意单上签署相应假名时,这份知情同意书的效力如何确定?如果发生纠纷,患者又以假名起诉医院,这种诉讼的效力又如何确定?        病历难留“清白”        患

   编辑: 王霞(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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