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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实名制最好能与其他法规配套出台
万欣  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 2008-8-21 10:17:54
在实际中发生的患者顶替他人姓名或使用假名就医的,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为达到报销医疗费用而采用亲属的姓名;二是出于保护隐私而采用假名;三是纯粹以诈骗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比如对医院进行恶性敲诈。        在民事活动中,任何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都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上述的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包含诚信原则和守法原则。作为患者,基于诚信,有义务向接诊医生提供其真实信息,而医院也有保护患者隐私的法律义务,因此对于第二种情况,患者其实采取的是不必要的手段。  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推行医疗实名制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尽管目前在实际操作上仍存在一定的难度,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应该克服这些困难。鉴于此,医疗实名制最好能与其他法规条例配套出台。

   编辑: 王霞(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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