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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生育权被谁侵犯了?
作者:李欣  北京隆平律师事务所 2008-8-25 17:19:48
案情回放        2008年4月底,已怀孕6个月易某在未告诉丈夫李某的情况下,由姐姐陪同到北京市X医院要求终止妊娠,并书面声明:“因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引产所致纠纷与医院无关。”当日下午,接诊医生对易某进行了相关术前检查后(未发现胎儿异常),施行了终止妊娠手术。  之后,李某得知妻子已经终止妊娠,认为X医院未经其同意施行引产手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并且导致了夫妻间感情彻底破裂,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遂将医院告上法庭。李某诉请X医院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X医院辩称,易某到医院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是正常行使其生育权利,医院是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即使医院侵犯了其生育权利,也应由易某主张,本案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漫画/沈阳日报        &n

   编辑: 王霞(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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