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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益 当心好事变坏事
医师报 2008-8-25 17:27:43
编者按:  随着国家对公益事业的推广,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都开始投入其中。一些医院为了树立自己的新形象,帮助更多经济困难的患者,也积极投入资金参与公益事业,但这些公益活动的举办和推广也引起一些肖像权,名誉权等法律方面的争论和纠纷。新闻回放        2007年9月,广州某医院向R基金会捐资100万元人民币,设立“宫颈疾病医疗救助专项金”,用于救助患有宫颈疾病但因经济困难无法就医的妇女,该医院则作为接受救助者就医时惟一医疗单位。当年11月,该医院工作人员来到接受资助的患者王老太家为其进行义诊,随行的还有支持媒体U电视台。其间,电视台配合医院对王老太的家庭状况和成员(其中3人患有先天性侏儒症)进行了拍摄,之后,将患者及其家人姓名稍加处理进行了播放。        2008年1月,王老太的亲戚和朋友向王老太反映,在电视广告中看到了他们一家人。王老太的3位家人本来对身体缺陷就感到自卑,现在连家门都不敢出。王老太认为医院和电视台此举侵犯了家人肖像权和名誉权,遂将该医院及U电视台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此乃公益宣传,亦非偷拍,驳回王老太诉讼请求,王老太不服上诉,截至8月初,本案仍在审理中。东南大学法学院卫生法学研究所   张赞宁        不是所有的个人隐私都受法律保护,比如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医患之间以及司法搜身等就不受法律保护。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原则,即法定原则、非自愿原则、豁免原则。在本案中,U电视台在采访和

   编辑: 王霞(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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