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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请外院医生治疗为何医院担责?
朱瑞军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 2008-9-25 17:26:50
案情回放2006年5月,徐某骑摩托车不慎摔伤,到C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C医院给予行“切开复位克氏针、螺丝钉内固定手术”,术后石膏托外固定,6月初徐某出院。2006年11月,徐某邀请C医院原主刀医生在F医院为其行“左肱骨切开取内固定手术”,F医院表示同意,并提供了手术场所和协助人员。徐某出院后,感觉左肩活动受限,认为两医院在对其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于2007年4月,将两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多元。     被告C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为: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术式选择未违反医疗原则;目前患者肩关节功能状况与原发性损伤有关;臂丛神经部分(腋神经段)损伤与原发性损伤及术中操作有关。本案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而F医院拒绝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手术方案和实施手术都是在徐某自请医生的主持和参与下完成的,F医院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害后果系由原发性损伤及被告C医院(不排除被告F医院)的术中操作失误两个因素造成。原告方原发性损伤是造成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据此,被告两医院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40%的责任。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庭依法采纳鉴定书作为主要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前述规定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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