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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重复计算赔偿金
作者:李军  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2008-9-25 17:34:06
编者按: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出台,各种争议不断,其中就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能否包括死亡赔偿金这一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法院参照该条例判案,使用“参照”而非“按照”或“依照”《条例》判案,给法院留下了适度自由裁量的余地,也留下了争议的空间。判决同时支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与《条例》产生冲突?新闻回放        2000年,李女士罹患“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窄症、腰椎失稳”,并一直采取保守疗法诊治。2005年2月,李女士因病情加重导致行动不便,来到佛山市H医院就诊。2005年3月,H医院医生何某诊断认为,只有手术才能根治此症。经一系列检查后,何某对李女士实施了“全椎板椎管探查+减压+髓核摘除+USS内固定+植异体骨融合术”。但手术三个多小时后,李女士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将H医院诉至当地区级法院。         2007年5月,佛山市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为不属医疗事故。广东省医学会二次鉴定认为此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2008年7月,法院依据后一鉴定结果判决H医院赔偿丧葬费1.1万余元、死亡赔偿金25.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4万余元,合计34万多元。         H医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重复计算,于2008年8月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尚未做出终审判决。北京市律师

   编辑: 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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