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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麻醉科医疗纠纷处理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时间:2017-05-20 18:12:15来源:未知作者:第二军医大学法学教研室主任、律师 徐青松 阅读: 8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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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医疗纠纷处理必须走“法治”之路!如何才是走“法治”之路?

2012年7月18日原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16年7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律?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当法律法规规章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位阶高的优先!

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    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2016年3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卫医发[2016]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引导依法处理纠纷……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麻醉意外导致患者死亡医方有责任吗?

法律建议:医生和患者私下和解不可取;患者死亡时,书面发出尸检告知书至关重要。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

医疗机构格式文本不能违反法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侵权责任法》第55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同意书”细分增加类别签署不再只“签名”,手术同意书:从老版“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改为如今的“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第23条)

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第24条)

并非所有医疗纠纷都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8条:“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启示:习惯性做法(例如离岗接电话)在法律上属于擅离职守,违反了“规章”,构成推定过错的法定情形;并非所有医疗纠纷都需要经鉴定才能认定责任;诊疗过程中以“患者”为中心何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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