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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履行谈医疗纠纷防范

——从真实案例说起

时间:2013-12-06 15:42:47来源:未知作者:邓利强 聂学 阅读: 10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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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医疗纠纷,医生最关心的是如何在工作中最大程度地避免过错。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医疗行为构成侵权,且同时具备有过错的诊疗行为、损害后果、有过错的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心血管疾病常存在多种并发症,医生诊疗时更是常面对多种损害后果,医务人员应尽力避免有过错的诊疗行为。

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取决于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诊疗水平。由于不同疾病的诊疗水平参差不齐且不断提高,法律无法一一列举,故以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高度概括。简而言之,医务人员如果适当履行了两大义务,则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举例如下:

患者何某,男,23岁。因“腹痛伴胸闷憋气四小时”于某日晚八点就诊于当地三甲医院。患者自述下午突感头晕、头重脚轻;上腹部隐痛,恶心呕吐。该院经检查考虑为急性胃肠炎,予以抗炎补液治疗。输液过程中发现血压增高,最高达220/120 mmhg,给予口服降压药治疗。次日晨6点,患者输液完毕要求回家,医师告知因血压高存在脑血管意外、猝死等风险,患者签署了解病情,后果自负后离开。

当天8:30,何某到某卫生院就诊,查BP190/100 mmHg,心肺(-);腹平软,全腹压痛但无反跳痛,以左上腹及脐周明显;脐两侧可闻及血管杂音。追问病史,得知高血压病史多年,未予治疗。考虑不除外主动脉夹层,告知患方应立即到上级医院行腹部CT除外动脉夹层瘤及相关风险。患方要求先行治疗,即予硝苯地平缓释片20 mg口服,行立位腹平片、超声等检查。腹平片回报示中上腹部液平,B超显示腹部未见异常。复测BP120/90 mmHg,给予抗炎补液治疗。当天11:40左右,何某输液过程中突发意外,经抢救无效身亡。尸检结论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因主动脉根部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心包填塞而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判定这两家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考虑其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第一家医院在询问病史时未了解高血压病史,查体遗漏腹部血管杂音,CK184 U/L,CR170 umol/L时未予分析或请专科会诊,急性胃肠炎诊断依据不充分,很难判定适当履行了注意义务,认定为存在过错。加之医院未适当履行注意义务,导致误诊误治,所告知的内容并非患者真实病情,患者到卫生院就诊的错误选择,很难认定适当履行了说明义务。

第二家卫生院适当履行了注意义务虽无可厚非,但在明知患方可能病情凶险、随时猝死的情况下,未进行书面风险告知,也难以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存在法律过错。

当然,本例患者自身病情凶险,即便是两家医院都不存在过错,患者仍然可能死亡。但是,两家医院过错客观存在,死亡已经发生,两家医院都需要为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延伸

总而言之,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是医生的主要义务。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判断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医疗纠纷是否发生和医院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其中,注意义务又是说明义务的基础。孙思邈在《大医精诚》中要求医生“省病诊疾,至意深心,详察形候,纤毫勿失,处判针药,无得参差”,也着重强调了注意义务的履行。因此,医务人员适当履行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不仅是对医疗纠纷的最好防范,也是医疗纠纷发生后立于不败之地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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