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举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新闻发布会
漯河市举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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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闻媒体参加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新闻发布会
本报讯(医药卫生报记者王明杰 通讯员赵建国 纪雨辰)11月18日上午,漯河市举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新闻发布会,宣布调整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卫计委党组书记、主任吴书清,市卫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常国印,市医疗公伤保险处书记杨文兴,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科长张平,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组组长刘福玉出席此次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市卫计委党组成员、调研员、市卫计委新闻发言人赵建国主持;相关人员就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方面的问题做了详细解释。
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试点正式启动
据新闻发言人介绍,今年5月10日,漯河市正式被列入第四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
为加快改革进程,在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漯河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等医改成员单位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协调、筹备工作,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政【2016】44号)对改革做出了具体部署。11月11日,漯河市政府代市长、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蒿慧杰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决定从今年11月21日零时起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并执行新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
11月16日,漯河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漯发改收费【2016】359号),标志着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正式启动。
明确此次公立医院改革的主要原则及范围
针对此次公立医院改革,漯河市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了总体原则:一是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收入(中药饮片除外)的90%通过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合理补偿,10%由财政统筹补贴。二是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三是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适度提高报销基数,总体不增加患者实际负担。
确定了实施范围为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漯河市中医院、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漯河市第六人民医院、漯河市第七人民医院、漯河市医专三附院、郾城区人民医院、郾城区中医院、召陵区人民医院、源汇区人民医院。其他医院未经批准不得执行。
主要内容更详细服务价格更明确
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卫计委党组书记、主任吴书清就调整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此次药品实施零差率销售,漯河市城市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实现零差率销售。
同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护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7元;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第七人民医院、市医专三附院护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上调6元;郾城区人民医院、郾城区中医院、召陵区人民医院、源汇区人民医院护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5元。调整的护理项目共14项(编码为120100003-120100015)。
调整住院诊查费: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查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7元;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第七人民医院、市医专三附院诊查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6元;郾城区人民医院、郾城区中医院、召陵区中医院、召陵区人民医院、源汇区人民医院诊查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5元。
调整治疗费: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20%,其他试点单位上调10%。本次血透和腹透两个项目不予调整。不调整的血透项目3项(编码为:311000006--311000008),不调整的腹透项目6项(编码为:311000001--311000005)。
调整手术费: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25%,市中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第七人民医院、市医专三附院手术项目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18%;郾城区人民医院、郾城区中医院、召陵区人民医院、源汇区人民医院手术项目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15%。
其中,大型医疗设备收费标准下调6%,分别为磁共振项目共35项。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现行规定执行。
11月21日零时全市调整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吴书清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说,为保证此次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顺利开展,漯河市政府还出台了相关保障措施,医保支付政策同步做出调整,以保障群众的整体负担不增加。同时,要求全市城市公立医院及时公示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以及药品价格,价格调整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零时。
漯河市要求各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格控制应用收入的药占比、材占比等,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漯河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等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适时监测、适度调整,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取得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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