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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不是你想进就能进的地方!请听北京回龙观医院两位专家详细解答

时间:2023-07-10 17:41:39来源:医师报作者:玉辉、尹晗 阅读: 435145

医师报讯 (融媒体记者 张玉辉 尹晗)妻子以情绪不稳定为由,将丈夫强行“绑”送进精神病医院,丈夫出院后,“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将妻子也送进了精神病医院。

日前,一则“夫妻先后把对方送进精神病院”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医院收治流程是否符合规范?”“精神病医院能否以治病为由,限制患者人身自由?“被精神病后如何自证清白?”等话题也一度成为了讨论焦点。

近年来,因为利益纠纷、家庭矛盾等导致的“被精神病”现象越来越多,虽然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即将患者主观意愿作为精神病收治的决定因素之一)。但不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收治制度仍饱受诟病。

如今,精神卫生有关话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医师报》邀请北京回龙观医院杨甫德、梁伟业两位医生进行深入探讨。

不同情况下的精神障碍患者入院原则

“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杨甫德表示,如果家属强制将“患者”送来医院,接诊医生需遵守首诊负责制原则,须向家属详细询问病史,对就诊者进行精神检查、躯体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最后综合分析后给予适当的医学建议。符合住院标准者在患者或/和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考虑收住院,入院后及时完成二级查房及三级查房,以明确诊断及治疗方案;如果诊断和治疗仍有困难,可以通过疑难病例讨论进一步明确。

“有两种情况下,医生和家属是可以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梁伟业说,在《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三十条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伴有“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即实施非自愿住院。

“最终是否办理住院手续,须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据梁伟业介绍,如果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是否住院由监护人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决定;如果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监护人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第三十二条)。

杨甫德提醒,如果患者再次诊断或者鉴定结果提示,其仍存在“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可以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院方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医务人员判断患者是否符合非自愿住院的标准,主要是基于可靠的病史及详细的精神检查,再结合必要的辅助检查,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杨甫德说。病史的提供者一般是对患者病情比较了解的近亲属。精神检查主要是医生与患者进行面对面的访谈,并观察了解患者的言行和情绪变化,这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与医生对患者的细致观察及详实记录有关,还有赖于医生丰富的医学、心理、社会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在精神检查过程中,医师同时进行危险性评估(0级-5级),如果符合精神卫生法的第三十条第二款的两种情形时,符合非自愿住院的标准,医生会提出住院的医学建议。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评判有三个重要依据

“患者出院与否是以患者病情稳定性、风险等级及转归等为主要依据。”梁伟业表示,《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针对办理非自愿住院的患者,医疗机构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医师与患者监护人积极沟通后,如监护人仍坚持不同意接患者出院,医师会本着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继续巩固治疗,做好患者的告知解释及心理疏导支持工作。

此外院方为最大限度的维护患者权益,遵照“最少限制”的原则,只要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不再符合非自愿住院治疗标准,即应出院或转入自愿住院治疗。

“只要患者同时满足不符合严重精神障碍标准和没有伤害自身或他人风险,即‘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杨甫德表示,《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责任编辑: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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