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件说”定义医疗事故或更公平
当前我国在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方面局面混乱,甚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带来了医患纠纷扩大化倾向,亟待关注。
目前这种混乱局面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语焉不详,导致各地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主体不统一;我国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机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普遍存在越权情形;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未能从国家层面进一步确权。
要想解决上述问题,具体来说,需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明确法医类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委托,但只能在法医类司法鉴定范围内进行鉴定。即仅可就“涉及的尸检、伤残等级鉴定等”内容出具意见,而最重要的“涉案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是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无权涉足的。
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对此问题提出更为详实的规定,同时纠正与查处司法鉴定机构“超范围出具鉴定意见”的行为。
将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统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实质上是一回事,两者包含的内容大致相同。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出台规定,明确两者通用,并统一鉴定意见书格式与用语,真正形成一元化鉴定格局,从而提高鉴定资源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对钝化医患矛盾具有决定性作用。
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细节性问题
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采用“四要件说”,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和行为的违规性。
“违规性”要件使得医疗事故仅为“责任性事故”。对于多数致人损害的医事侵权行为来说,难以确定这些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由于医事侵权纠纷错综复杂,各种致人损害的行为难以用违法性标准进行判断,若采纳违法行为的概念,极易使许多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定,而使其被免除责任。即“四要件说”的医疗事故定义,将使“技术性事故”无法认定,对于保护患者利益、充分实现《条例》的作用极为不利。
笔者认为,过错归责(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责任构成要件应是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正确运用“三要件说”来定义医疗事故,或许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和责任范围,有效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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