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邯郸市两名 医生因“过度使用”呼吸机导 致患者继发多重耐药菌感染后 死亡,被行政机关吊销医师执 业证书。该行政处罚引起了医 疗界的广泛关注。
法院判决
一审中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 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认定医疗过错 在死亡后果中占主要责任。据该鉴定意 见,一审判医院承担 75% 的责任,后患 方上诉,二审判医院承担 80% 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出具该鉴定意见的 两位鉴定人不是医生,但有司法鉴定资 格,司法鉴定人称请副高职称以上的临 床专家进行讨论,但并未透露临床专家 的专业和姓名。
案情经过
2020 年 6 月 5 日,张某因 发热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轻度 肺炎。6 月 25 日 X 线检查发现 左肺不张。6 月 28 日行经鼻腔 气管插管。7 月 3 日有创机呼 吸机辅助呼吸,2~3 天后患者 家属自行拽掉呼吸机,7 月 15 日医方再次使用呼吸机,后无 法脱机,8 月 25 日患者因肺部 感染严重死亡。
司法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 进行分析后给出鉴定意见,认 定: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 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长时间 气道开放、使用呼吸机继发多 重耐药菌感染、真菌感染,致 重症肺炎、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该 后果的主要原因。
2024 年 3 月 18 日, 邯 郸 市卫健委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患方 申请鉴定专家回避、质疑医学 会鉴定公正性、不配合抽取鉴 定专家等原因,最终医学会终 止了鉴定。
7 月 29 日,邯郸市卫健委 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 予以吊销涉事医师的医师执业 证书。
法律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 下简称《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 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 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 执业证书。
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 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 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 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 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 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 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 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患方不 配合,则应按照第三十条之规定:“专家 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 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 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 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 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 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 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 是书证,而非鉴定结论。而本案中,卫生 健康行政机关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 而非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即对医生进行 最严厉的处罚,是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
评述
《医师法》规定的尊医重卫,应体 现在具体的行动中,过度对医生和护士 进行行政处罚,很难和尊医重卫这一原 则相连结。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应尊重医 学的基本规律,避免过度行政处罚影响 医师的职业尊严和安全。
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应 充分考虑到医学专业的特殊性和医师工 作的复杂性,确保行政处罚不会对医师 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这才是医患关系、 医师执业环境改善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