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3 月 10 日,石某博因发热到 某市中心医院就诊,当日进行血常规、 呼吸道甲型和乙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 胸部 DR 检查。石某博拿到报告单后,没 有核对是否系本人的报告单,便交给医 生进行诊治,门诊医生也同样未经核对, 便依据检测结果(阴性)对其进行了诊治。
2 天后,石某博因未退烧再次就诊, 医生为其开具磷酸奥司他韦颗粒,次日 复诊病历显示热退。事后,石某博细看 才发现报告单并非本人,再次到该医院 查找本人的报告单,才得知其在 3 月 10 日进行的呼吸道甲型乙型流感病毒检测 结果实际为甲流弱阳性。石某博遂将该 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医院返还医疗 费 927.88 元,并赔偿误工费 500 元、精 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接到石某博交 予的检测报告单没有进行核实即进行诊疗 处置,行为存在瑕疵,但同时石某博及家 属在拿到报告单交予医生时亦没有进行核 对及相应的询问提示,行为亦有不当。
法院认为,石某博发热到医院就诊相 应的检测费用包括血常规、呼吸道甲型和 乙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胸部 DR 检查系 在出具诊疗处置前即已发生,石某博应自 行承担。考虑到石某博应自行承担的检测 费用及双方均存在一定承担的行为瑕疵, 本院对于石某博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酌定 医院返还 500 元。对于石某博主张的误工 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 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 案因患者的报告单被张冠李戴,导致患 者病情受到短时间延误,医院在两个方 面存在瑕疵(错误):一是医院在向患 者出具报告单时,错将他人报告单交给 石某博;二是石某博及家属未仔细核对 交于门诊医生时,医生同样存在未细致 核实之错误。好在患者系小病,最终得 以痊愈,并未造成其他损害,但教训仍 然深刻,值得广大医务工作者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