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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新规 关注五大影响

时间:2017-08-15 16:27:20来源:未知作者:杨学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的五个重要方面作出明析规定,从而,在更加强调裁判标准、裁判尺度统一的同时,对医患双方将产生较相大的影响。

1、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

“纪要”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第9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评析:患者一方因医疗机构方的医疗过错而产生的、由医保统筹报销部分,医疗机构作为侵权责任方应予赔偿,不能因医保报销而减除。

2、患方需举证证明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

“纪要”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第11规定: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评析:如果患者一方不能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以及受损害的事实,其诉求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当然,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法院应综合患者方提供的挂号单、交费单、病历等证据加以认定。

3、伪造、篡改、涂改、遗失、销毁、抢夺病历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纪要”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第12规定: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评析:无论是医方伪造、篡改、涂改、遗失、销毁,还是患者方抢夺病历,其无良、缺乏诚信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任。

4、病历资料内容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制作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纪要”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第12规定: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评析:(因利用高科技等方式伪造、篡改、涂改而导致)病历资料内容前后矛盾或错误,制作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病历错别字、书写格式不规范等形式瑕疵,不影响病历资料真实性认定

评析:对医方病历中仅存在错别字、书写格式不规范等形式上的小瑕疵,不宜做出影响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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