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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致死案需明确关键环节

时间:2017-07-27 14:30:48来源:未知作者:王冰 阅读: 70962

案例回放

2014年7月,陈某被湖北省十堰市第一医院确诊为癫痫病,8月初,其母明某通过广告找到安康市安宁医院下属安康门诊部癫痫科,先后花费3万元,购买该科室主任王某自制的粉末状药物,并在此后的7个月让女儿坚持服用。

2015年2月11日,陈某被确诊为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肝肾功能损害。3月28日,明某将王某所开药物送检,被鉴定为假药。随后明某报警,王某也被查明为无证行医。同年10月,陈某死亡。

法院判决

2015年10月28日,明某将安宁医院及该院所属公司安宁康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安宁康泰公司)诉至汉滨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10余万元。

2016年5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安宁康泰公司赔偿明某及丈夫经济损失90.9万元。安宁康泰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0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分析

刑事法律责任

本案中,“医师”王某无证行医、自行制作药物销售、致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严重,这几个基本事实是清楚的。

主体的区分

在刑法中,医疗事故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师。因此,没有医师执业证书涉嫌的罪名则可能为非法行医罪、制售假药罪等罪名。

行为的区分

非法行医罪必须要有“医疗服务行为”;制售假药罪必然要有为牟利目的自行制作、销售假药的行为。

动机和目的的区分

制售假药罪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行医罪除牟利外,还可能存在获得社会荣誉和个人地位等目的,但是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多因一果侵权

本案中,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有三个: 

一、患者自身原因,原发疾病;

二、王某自制药物的关系;

三、原告对患者病情疏忽,延误治疗。

此外,死者母亲不去正规大型医院,听信小广告到非法个体医疗机构就诊,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一个原因。

上述原因导致患者死亡,因此,应由上述责任人在各自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定区分责任

从本案的审理情况看,一审过程中没有经过鉴定程序,对于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没有予以认定。因此,在区分法律责任比例上存在困难。故二审法官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楚,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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