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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解决“医闹”荒唐事

时间:2015-04-09 14:43:00来源:未知作者: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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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林广记》记载:一个人到武场,被箭误射身上,请来外科医生治疗。医生说:“不碍,很容易。”于是,用锯截掉露在皮肉外面的箭杆,要钱便走。伤者亲人问:“肉里的一截咋办?”医生答道:“是内科的事,我管不了。”

文学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上述故事说明古代也有庸医,既然有“庸医”,“医闹”也就在所难免,于是很不幸发生了下面的故事:

一患者经治后不幸身亡,患者家属非常愤怒,结伙一起准备毒打医生。医跪下求饶,患者家属说:“私打可免,官法难饶,即命送官惩治。”医畏罪哀告曰:“愿雇人抬往殡殓”,主人许之。

从文学的记载中看出,在古代,医疗事故责任大多由医生本人承担,而且大多愿意私了。

历朝官方对此是什么态度呢?

战国时期,曾担任秦国太医令(卫生部长)的著名医生扁鹊提出:“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即,每年终对医生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奖励或克扣其俸禄(以制其食)。这也说明,春秋战国时期出现医疗事故,除了影响医生待遇外,医师并不承当责任,患者只能感叹没有碰到“十全”医师罢了。

唐朝以前,医疗纠纷大多由民间有声望的人帮助调解解决,责任医生不会受法律处罚。而唐朝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对责任医生的惩处。唐律规定:“医疗事故致死人命者,处以流放;伤人的,以故意伤害论;虽然不伤人,但只要有过失,也要进行杖责。”

明清时期,处理医疗纠纷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对于责任认定,法律出台了“由第三方进行独立调查”的制度:“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即对责任事故,不由当事医生自说自话,而是由官府指定其他医生(别医)进行鉴定,如此既可确保公正,受害者也易接受。

清律对于责任医生,不再象以前那样搞“刑法伺候”,而是吊销医疗执照并经济赔偿,比如说清朝规定医生因失误致患者死亡,要赔偿患者家属十二两五钱,相当于一位农民数年的收入。

在古代除了按照法律规定追究普通医疗事故外,也经常发生一些医疗事故无人负责,这是为什么呢?

北宋哲宗皇帝,听说老宰相韩绛生病了,便力推自己正在服用的金液丹可以开胃。“提举翰林医官院”(中央医学院院长)得旨后,逐级传达,主治太医哪敢不遵旨?结果,老先生年迈,精气已衰,抵不住金液丹的阳亢,一命呜呼。

古代“医疗事故发生率”,国办医院往往比民间医院还要高,原因无他,只因古代经常出现行政领导干涉业务工作。古代中央级医院院长,大多由不懂医的宦官担任,特别是对高官的治疗,皇帝还规定由太监现场监督,理由是“防止医生搞小动作”,如此荒唐,医疗事故就难以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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