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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不给医闹看病?

时间:2017-12-14 15:56:00来源:未知作者: 乔人立

曾经,有个医闹将医生、医院折腾得苦不堪言,最终以诈钱完事。医院恶梦一般地送走瘟神,岂料不久,该医闹者又回来了。这次,医闹者是来同一家医院看病的,那一刻,遭到医护人员集体抵制。事情发生在山东,实际上,在美国,我从未经历或听说过此类事件,但也有几点看法想要与大家共享。

Q:医闹的性质是什么?

A:医闹应该算作犯罪

所谓医闹,闹的似乎只是“医”,倒霉的对象也只是医生和医院。大部分情况下,医闹以赔钱了事,不论是法律判决或仲裁调解,还是无数以道德警察自居的旁观者,所抱的都是这种心态。然而,这种心态指导下的处理不仅会助长医闹,而且是对社会秩序的公然破坏。

稍加分析,医闹更应该算作犯罪。表面上,医闹纠缠医生时,医生无法工作;医闹大闹医院,医院无法正常运行。然而,且不说骚扰别人已经属于犯罪,其更实质的问题是,医生和医院的工作是救死扶伤,其中还有很多是危急重症患者。

因此,医闹不仅是在破坏社会秩序,更是通过要挟、伤害多数弱者(患者)而榨取一己之私利。这,和图财害命性质相同。因此,医闹是犯罪,而且是重罪,必须惩罚,绝不能姑息,更不能纵容。让医闹得到奖赏补偿,则只能说明社会治安法律系统的某些环节存在着漏洞。

Q:医生的社会角色是什么?

A:医生代表医院为患者服务

医生属于被政府授予执业执照的专业人士。若私人开业,医生和患者就相当于一个社会合约的双方,一方提供服务,而另一方则需要为所享受的服务付费。专业职责要求服务供应者保证质量,此外,医生的行为除了自我约束,还要符合行业规定等各种既定准则,这些总括起来就形成了所谓“医德”。但是,在正常运行的社会里,行规或道德准则都是建立在服务合约基础之上的。因此,开业医生和其他专业人员一样有权拒绝向任何人提供服务,拒绝形成医患合约,即使是在紧急情况下。

然而,上面所说的必要前提是,医生必须是自由职业者,是社会中独立的法人。一旦接受雇用,医生就必须接受另外的雇用条件的约束。例如,监狱医生不能拒绝给罪犯看病,无论如何罪大恶极。即使被一般医院雇用,医生也已经放弃了社会自由人的身份,变成了代表着医院利益的雇员,必须对医院负责。这样的关系之下,带合约性质的“医患关系”其实是发生在医院与患者之间,是医院在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患者也是在向医院付费,医院通过雇用合格的医生来保证服务质量。

Q:给不给医闹看病?

A:医生无权选择或拒绝看病

捋清了社会关系与责任关系即可看出,因为受雇于医院,大多数医生并没有权利甚至没有机会选择或拒绝给某人看病。给不给医闹看病乃是医院的决定,而医生仅仅是执行者。

公立医院由政府出资支持经营,必须服从政府指令,必须向全体国民开放服务。只要医闹者还是合法公民,医院就不能拒绝之。在美国,政府甚至还规定,所有接受国家医疗保险计划的医院(无论公立私立),其急诊室必须接诊所有患者,不得事先检查经济情况。

如上文所述,医闹者回到同一医院寻求医疗服务,虽然大众及医务人员难以接受,但却是他的权利,公立医院并不能拒绝为其提供服务,而医生则应该服从医院的决定。

由此,问题的根本并不在于医生该不该给医闹看病,而是医闹者为什么还可以继续享受正常社会公民的权益。牛二可恨,但医生没必要去当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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