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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自由执业 谁来承担损害责任?

时间:2016-04-18 00:48:20来源:未知作者:刘晔 阅读: 160093

近年来,很多医生勇敢地走出体制的禁锢,走上自由执业之路,相信不久将来将是一种热潮。但是,自由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后,责任如何划分?是医生承担?医疗机构承担?还是医生与医疗机构共同承担?如果医生自己承担,又该如何面对这一风险?笔者结合当前现有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希望给广大医生以启示。

诊所制由个人及团队承担

诊所发生的医疗损害责任,包括负责人自己及其他雇员的医疗责任,均由负责人承担。其承担不以诊所财产为限,而是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制医疗机构包括合伙诊所、合伙医院、合伙型医疗团队的医疗损害责任比较复杂。如果是其雇员引起的医疗损害事故,由该医疗机构承担,当医疗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时,各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财产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医疗损害事故由合伙人自己引起,则视医疗过失的严重程度,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由引起事故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则由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型医疗机构由医院承担

因医疗机构的雇员引起的医疗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已前述)。法人型医疗机构的由法人承担,其责任以法人全部财产为限。法人责任与合伙责任的最大不同是,当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法人破产;而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相应合伙人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医生和医疗机构共同承担

这是以前没有的一种责任承担形式,也可能是今后医疗责任的主要方式。这是因为自由执业情形下,有些医生与医疗机构可能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而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当医生发生医疗损害事故时,医疗机构不能作为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例如,医生租用医院的一个诊室行医,亦以个人名义与患者发生财务关系,此时的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主体应当是医生个人。但如果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失,且导致了医疗损害的发生,如突然停电、诊室消毒不严格等,医疗机构可能承担按份或连带责任。

又如,一个医疗团队与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团队行医时出了医疗损害事故,此时的实际责任引起者可能包括团队的管理方、团队里面的数名医生和医疗机构。此时的医疗受害人可能将所有参与治疗的医生以及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各自举证,由法院查明最终责任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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