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冠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七大要点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各医疗机构都积极参与到防控工作中来,取得了一定效果和成绩。但在防控过程中,一些医疗机构也遇到了关于捐赠的相关问题,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整理了有关问题并进行了统一解答,供医疗机构参考。
接受捐赠时,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捐赠方不愿意签订协议怎么办?
刘凯: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但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简化。考虑到现实中确实有不愿签订协议或不方便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建议医疗机构制作《捐赠物品接受证明》,在《捐赠物品接受证明》中写明相关情况。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卫生计生单位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
接受物品捐赠,医疗机构要开具什么样的票据?
刘凯: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考虑到此次疫情的广泛性和严重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长期性,结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建议各医疗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医疗机构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公开募捐?
刘凯:不可以。虽然从疫情暴发至今,包括湖北及湖北以外的地区均出现医院直接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公告的情况,但可以明确地说,医院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
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同时,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及湖北省、武汉市政府的通告中均要求,通过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来接受捐赠,并未作出医疗机构可以公开募捐的例外规定。因此,即使是在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公开募捐也是违法的。
对于已经公开募捐并接受捐赠的医疗机构,一定要做好善款收支情况的统计,做好捐赠款项的明细、款项的使用、采购的物资记录,保留好相关记录凭证。做好接受捐赠物资的管理与使用。及时向捐赠人及社会公众公开使用情况,并在疫情结束后进行专项的审计。
受赠物资是否可以在同行业、同等级、同性质之间的医疗机构进行调配使用?
刘凯:原则上不允许。“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但考虑到立法本意,在实践之中,统筹考虑相关客观情形之后,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同意,且做好记录、不改变捐赠物品使用范围的情况下,应为可行。
医务人员、临床科室、药、械科室、院办、后勤、总务等是否可接受急需的口罩等物品?
刘凯:不可以。此次疫情暴发于春节期间,物资不足属客观情况。但医疗机构及其各职能部门和临床一线科室,也应依法依规行事。只有这样,才能不负所托。
“试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捐赠人向卫生计生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对于医疗机构非急需物品、或虽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但无法被临床医务人员使用、或无法核实受赠物品是否符合医用标准的物资,医疗机构如何处理?
刘凯:秉承公开、透明、溯源清晰、不违背捐赠目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
在防控疫情期间,时间和效率就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前述问题或相关类似事项,医疗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试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相关制度或流程性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
接受物品捐赠的,是否必须公开说明捐赠物品的价值?
刘凯:不是必须,但要铭记,更要颂扬!疫情防控工作紧迫,在当下,捐赠物品的价值(价格)是否公开,并非重点。但捐赠者的善心与善行,应当给予铭记,更应当得到呵护与褒扬!我们倡议接受捐赠的单位,在有条件之后,要以各种形式广为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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