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报

— 医师报官方网站 —

医师报

— 医师报官方网站 —

律师视点
当前位置:首页/ 维权/律师视点/详情

患者医院被盗 医院担责吗?

时间:2014-11-27 16:03:54来源:未知作者: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谢春发 阅读: 129702

案件

最近1个月,贵阳三家医院接连接到患者反映,他们的手机被一名穿白大褂的“医生”骗走了,根据医院监控显示,应是同一人所为。

通过监控发现,嫌疑人事先在放射科周围晃荡,选择诊号比较靠近下班时段的患者,注意听清医生喊号时患者的名字并认清患者,在医生离开放射室后叫住患者,拿着片子告诉他哪些地方有阴影需要重新拍照确认,将患者骗进CT室,并伺机拿走患者放在门口的手机。

分析

事实上,以上案例并非偶发事件,患者在医院丢失财物时有发生,原因很多,但基本可归结为(主动)遗失与(被动)失窃。关于财物遗失,法律上一般认为财物的主人首先是财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除非有特殊约定。因此,财物的遗失一般不归责于他人。至于失窃,情况则复杂得多,需根据具体事件作具体的法律判断。

具体到本案,偷盗者在医院内“身穿白大褂”则形似医生;“将患者‘骗’进CT室”研究病情更神似医生。偷盗者的一系列行为致使患者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是医院的医生,偷盗者利用上述情形伺机“拿走”患者手机,足以构成患者法律上信赖利益的损失。医院在其管理上存在漏洞与不足造成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医院对患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当然,对于医疗行为是否算作消费行为,医院是公共场所还是服务处所,不同地方有着不同的规定,不同时间也有着不同的定义。笔者个人也倾向认为医疗行为不是消费行为,至少不是一种普通的消费行为,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即便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虽然该条文没有明确注明“医院”,但某某等公共场所当然包括医院这一场所。因此,本案中医院理应对患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患者实际上并未追究医院责任,也不表示医院不需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上述事件理应对医院的管理工作带来必要的警醒。


责任编辑: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相关文章推荐
  • new抗击新冠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七大要点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各医疗机构都积极参与到防控工作中来,取得了一定效果和成绩。但在防控过程中,一些医疗机构也遇到了关于捐赠的相关问题,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整理了有关问题并进行了统一解答,供医疗机构参考。

    2020-03-05
  • new中医开西药符合规定

    现有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中医开具西药

    2018-01-18
  • 04-042019

    认知障碍老人的权利

    84岁的程女士,因“记忆力下降5年,睡眠差、情绪不稳2月”入院。既往4年膝骨关节病病史,需要借助拐杖或助步器。住院治疗明确诊断:阿尔兹海默病(轻度),经治疗睡眠改善。但最近程某情绪低落、心情比较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事件:老伴过世,程某只有一个儿子,程女士觉得每次儿子仅是形式上探望、探望时间短、没有感情交流;程某想出院,但房子被出租了,儿子认为

  • 04-042019

    患者权利和义务不容忽视

    律师观点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患者及家属闹医或霸院的案例一直难以得到控制,一方面反映医疗工作和服务质量不足的因素,另一方面也反映我国目前对患者权利和义务的立法与宣传不足;更反映行政执法缺乏依据,难以执法,以及该违法行为未成为社会一致遣责的对象,几乎为零成本的现状。 目前,我国现有的文件之中对于医师和医院的规范要求众多,以致社会各界包括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