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有权索赔医疗费
案例回放
2011年6月19日,某卫生院救护车将车祸受伤的无名氏紧急送到某市人民医院ICU抢救。2011年7月16日病情好转后转入外三科继续治疗,2012年12月1日再转入综合科(现康复医学科)继续治疗。住院期间,某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下简称二运)于2013年12月18日对无名氏医疗费用中途结账一次,但后续费用一直未支付,且无名氏滞留医院,占据床位。
时间一晃4年过去了,2015年1月16日,忍无可忍的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讨拖欠的费用,并妥善安排患者。但最终,法院驳回了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无名氏有权向肇事方主张赔偿
因无名氏被肇事司机过失撞伤,二者间形成因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的侵权之债,无名氏有权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医院有权向肇事方主张债权
本案中,医院与无名氏之间应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无名氏在送医时处于昏迷状态,治愈后遗留车祸导致的智力障碍,在理论和实务中对于无名氏这种情况,谁是合同的主体,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观点认为,按照更为全面的第三人利益契约说与通常契约的双重构成说,医院既可以作为债权人向肇事方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无名氏主张债权。因此,医院直接起诉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是有一定道理的,笔者认为我国法律界应对这一学说予以充分讨论并采纳。
医院可代位向保险公司行驶债权
肇事方为其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二者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本案因为无名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怠于”行使民事行为,甚至在未指定监护人之前是无法行使。该“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医院的债权造成损害。因此,本案符合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医院有权依照该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无名氏对肇事方的损害赔偿债权,对此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法院未予以支持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医院向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直接索赔医疗费,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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