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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不合格钢板断裂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7-07-24 16:51:40来源:未知作者: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 王冰 阅读: 167697

2011年12月28日,患者因摔伤致左上臂肿痛、畸形,前往医院就诊,诊断其为左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行切复内固定术+人工骨折植入术。病例显示:被告为原告左侧肱骨干骨折使用的金属接骨板为无锡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8孔。

患者于2012年1月14日出院,复查X线片示左肱骨骨折术后,对位对线良好。病例记载“术后两月之间复查显示内固定位置良好,后一直未予复查”。

2013年6月12日患者因“左侧肱骨骨干骨折术后内固定断裂”就诊于安徽省立医院,2013年6月13日X线片提示左肱骨中段陈旧性骨折,内固定10孔钢板在位,钢板断裂,左肱骨骨干骨折术后骨不连。2013年6月28日,原告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30多万元。 

安徽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医学鉴定意见:患者刘某左肱骨骨折内固定钢板断裂,与某医院医疗行为有关,为患者刘某使用内固定钢板无合格证,使用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某医院医疗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医疗过错,内固定断裂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在56%—70%之间为宜。现患者遗有左肩、左肘关节活动受限,造成左上肢功能丧失程度达百分之十以上,属X(十)级伤残。


案例分析

责任主体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由于产品质量造成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既可以以生产厂家为被告诉讼,也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医院)为被告;如果法律责任无法区分的,可以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法律责任由法官予以区分。

本案中,钢板的生产者为企业,钢板的使用者为医院,钢板断裂的受害者是患者。患者刘某并不清楚钢板断裂是因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还是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因此,将两家机构列为共同被告是合理的。


责任区分

本来约定的八孔钢板变成了十孔钢板,患者才知道钢板并不符合之前与医院的约定,经过鉴定该器械没有合格证,属于不合格产品。

而作为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者,医疗机构有责任选择合格的生产商并在使用前复核产品的质量标识。可医院不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还在使用及固定钢板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故应对日后钢板的断裂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这个时候,器械生产商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区分就凸显出来了!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双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目的就是为了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比例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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