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被撞受伤 医院不救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1年6月19日20时35分,司机李某因驾驶措施不当碰撞到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造成后者受伤。拨打120后伤者由xx卫生院出车接送到阳春市人民医院。
此时,患者昏迷,无身份证明、无亲属、无单位、无住址、无钱,对这样伤员的救治,医院存在救治后欠费、滞留医院的风险。然而,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医院可以不救治吗?答案是否定的,医院必须及时救治。
不治疗就是一种伤害
现代医学伦理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遵守自主、不伤害、有利、公正等伦理原则。其中,医学界公认的伦理原则为“不治疗就是一种伤害”。
拒绝对车祸伤员的诊治,不仅对伤员的生命健康不利而违背有利原则,而且由于拒诊(不作为)也违反不伤害原则。因此,拒绝救治伤员显然是违背医学职业道德的行为。
急危患者 医师不能拒绝急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违反上述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可追究医院民事责任。如医院拒绝救治伤员,则因违反上述法律,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而推定存在过错,进而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拒绝救治伤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还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拒绝救治或涉嫌故意杀人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即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
更极端的情况是医务人员有可能会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河北省安国中医院流浪女被遗弃死亡事件中,相关人员即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2011年7月27日晚21时左右,河北省安国市中医院救护车司机王华将一名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流浪女(身份不明)接至该院诊治后,电话请示该院副院长张运兴。张运兴表示将伤者送回事故现场,并联系了张俊民的个体救护车。
当晚22时左右,在王华的指使下,张俊民与该院保安张跃朋、吕洋三人开张俊民的个体救护车将该女拉至博野县境内,抛弃在路边树林。
7月28日,该女被人发现时已死亡,经鉴定该女符合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3年10月25日,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华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运兴、张俊民、张跃朋、吕洋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中,相关人员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自己负有及时救治的法定义务但不履行,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最终导致伤员的死亡。
由此可见,对于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无名氏”,医院要给予及时救治,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医法知识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产生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有两个基本特征:(1)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原因所引起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所导致的,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医疗意外属于意外事件,医疗机构由于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链接
国际上不少国家都规定了医院对急诊患者(包括交通事故伤员)必须救治的法定义务,拒绝诊治的法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德国法律规定,任何急救医疗服务都必须在5~15min内作出反应。如果急诊室医生拒绝救治患者,将被处以罚款甚至被判刑一年;由于急诊室的疏忽而导致病情恶化,患者将有权要求赔偿。
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反抛弃病人法》。不论患者是否有支付能力或处于何种保险状态,医院急诊部门必须为所有急诊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检查和“稳定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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