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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与医院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5-07-16 15:59:00来源:未知作者:刘晔 阅读: 154839

医生与医院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生作为劳动者、合伙人或股东身份,与医院产生法律争议,如何保障自己法律权益的问题;二是医生在提供诊疗过程中对患者产生医疗损害,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对于第一种法律责任,即医生与医院之间产生人事或劳动争议,各合伙医生之间或与合伙诊所、合伙医院之间产生合伙争议,医生股东与公司制诊所、医院之间产生股权争议,其争端解决适用的法律包括相关人事制度(限公立医院编制内医生)、《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

对于第二种法律责任,即因患者医疗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区分对外责任和对内责任。

对外责任,即对患者的直接赔偿法律责任或何时成为法律上的被告。个体诊所由诊所开办医生个人承担责任;合伙诊所或医院由诊所或医院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医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公司诊所或医院由诊所和医院在资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医生以个人或合伙团队形式与医院签订租赁、承包或委托合同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则是较为复杂的问题。

笔者认为,此种合作模式下,如果医生和医生团队是独立的执业人,其医疗行为不受医院指示,其医疗收入不由医院支配,而且患者对此也是明知的,则在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医生或医生团队独立对外承担。至于医院作为一个平台,如果在管理活动中存在过错且与医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则医院对管理义务内的责任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此种情形下,医生、医生团队或医院均得可能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被告。

对内责任即当诊所或医院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在医生内部如何分配责任。通常情形下,医院内部对赔偿责任的划分系医院的管理职责,不具有可诉性,也就是不属于仲裁或法院的受理范围。

但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各合伙医生对赔偿责任的划分,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具有可诉性;二是医院对医生的责任划分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协议的约定,具有可诉性。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医生或医生团队与医院展开合作的方式是签订租赁、承包或委托合同,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有关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对医生或医院双方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不能约束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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