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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拍一张片 赔偿五万多

时间:2015-07-16 16:00:00来源:未知作者:王冰 阅读: 9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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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05年1月,患者华某被砍倒的树砸伤臀部,致髋关节脱臼到卫生院救治。主治医师是一位有10余年执业经验的中年医生,对髋关节脱臼的治疗,自认为很有把握,在另一医生的协助下,对脱臼的髋关节进行了复位手术。复位后进行检查,被动活动正常,且可坐起,依此判断为复位成功。患者住院一周多,因春节将至,华某就急着出院了。

同年6月,华某又来到卫生院,称上次没有治好。医生经过检查,发现脱臼部位已长出赘生组织。为慎重起见,卫生院马上联系上级医院医生指导手术,去除了赘生组织,重新让关节复位,手术成功后,拍摄X光片。第二次住院66天,共花医疗费5800余元,由该卫生院垫付。

2006年3月,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要求卫生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8万余元。

据卫生院向华某周围的人了解,在华某第一次出院后,已基本痊愈,但有一次,华某被丈夫推倒在地,导致复位的髋关节再次脱臼。据悉此话为华某本人所言。

4个月后,某市医学会对该事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方违反医疗常规,在第一次对患者髋关节进行了手法复位后,未拍摄X光片予以证实,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最终判决卫生院向华某赔偿5.5万元。

律师分析

“听说的证据”法律效力最低

首先,“听说的证据”法律效力极低。按照法律规范,该种证据属于“传来证据”,即不属于直接可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如果想用这样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就必须有多个这样的“传来证据、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即便是可以取得多个间接证据,也需要有相关的“证人”出庭应诉,证明自己“所见所闻”。更重要的是,这些证据的来源就是华某本人,如果当庭矢口否认自己曾说过这样的话,该证据链将成为没有源头的证据。

再次,法律上要求证人与被证明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个人恩怨,客观、如实地证明案件事实。而可以听到华某言语的,往往都与华某有着较为亲近的关系;如果在庭审中双方各自提供证人,证人的证言证明的内容又是相反的,将大大降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学会取证是医师维权的基础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需由卫生院医师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自己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再进一步说,如果卫生院医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自己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推定为医师存在过错或者自己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作为患者一方,已经证明自己在该卫生院治疗过,有二次的片子证明,已经出现了不好的治疗效果,作为患者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毕,剩下的均需由医师去“排除”自己的责任。

因此,我们看到做医疗事故鉴定,医师和医疗机构的证明责任是巨大的。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获得赔偿的路途比较艰难和漫长。而医方仅仅因为少拍摄了一个X光片便需承担相对巨大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医生只有先保护好自己,才能更好地治病救人。

现在社会上医疗纠纷案件普遍高发,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容易发生矛盾激化的情况,作为医师,在治疗过程中,需要自始至终都建立起“取证维权”的法律意识,不要等到取证不能了,全身是嘴也说不清楚。

书面告知注意事项少不了

本案除了少拍片子以外,华某是因为临近春节急于回家的,如果治疗过程还没有完成、手术后需要固定和卧床休息,华某擅自离开卫生院的行为,是否应该完善相关的告知、提示、和警示工作呢?除华某本人外,她的近亲属(丈夫)是否也应该予以告知和书面签字呢?

在告知书中如能明确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回家后医嘱、带药、复查期限等等相关内容。若依然因为该纠纷涉诉,医师的法律责任也将大大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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