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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 一针损失35万

时间:2018-01-25 15:16:00来源:未知作者: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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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因咳嗽到某县医院就治,被诊断为呼吸道感染,皮试后给予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静脉滴注,2分钟后出现异常,抢救无效死亡。医方以诊疗、用药符合常规,结果会是怎样呢?

案例介绍

2014年8月4日,7岁的乐乐(化名)因发烧、咳嗽,被母亲带到安徽某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呼吸道感染。医院对乐乐做皮试后,给予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静脉滴注,2分钟后乐乐出现异常。医护人员紧急将乐乐送往抢救室,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尸检认为乐乐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对于乐乐的死亡原因,医患双方各有说法,双方协商赔偿未果。

经县人民医院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1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1.某县人民医院在对乐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2.诊疗不足与乐乐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存在一定的事实因果关系。3.诊疗不足在乐乐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中的参与度约为50%~60%”。

医院不认可该鉴定,认为乐乐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后果的发生主要与其自身存在的特殊敏感体质有关,现有医疗水平难以干预。根据相关标准,即便医院存在一定的欠缺,其欠缺行为在患者死亡后果发生中参与度也就在10%~30%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在对乐乐诊治时,病历中无体温、询问药物过敏史记载,未复查血常规。病历中虽记录有建议住院治疗、患者拒绝做胸片,但并无患者及家属签字,不足以证明就相关后果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法院认为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理由中肯,合法有效,予以采纳,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乐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354 209.8元。县人民医院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分析

医院的理解意见为:乐乐是上呼吸道重度感染,属于重度细菌感染,静脉应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规定,而鉴定意见将上呼吸道感染等同感冒违反了医学常识。医院具有二甲医院的资质,足以证明有相关抢救设备和措施,鉴定书认定县人民医院不具有抢救设备,是错误的。

对此,鉴定意见认为:即便患者是上呼吸道感染,且有细菌感染,按相关规定,医院应当首选口服,如果不行,再选择肌肉注射,如果还不行,最后再选择静脉注射。输液室应当配备抢救的器械和物品等设备,静脉输入此类药物,要做好一系列抢救的准备。抢救患者时不能耽误。在乐乐发生过敏性休克的时候,乐乐身边并无此类抢救的设备和药物,故抢救过程存在不足。

本案给医院的警示与教训是,抗生素必须慎用;若使用不当,即便做皮试,也有可能担不当之责;抢救设备应放在“一线”,而不仅仅是抢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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