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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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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医患纠纷也不能强占病床

时间:2017-07-28 20:55:41来源:未知作者:宋晓佩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袁女士因臀部、腰部疼痛至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同年3月25日,在该院做了椎间盘摘除、椎板减压术。术后,椎体脓肿、并伴有脓液流出。清洗伤口无效后,同年5月12日,该院为她进行伤口大清创、椎体坏死组织摘除手术。2016年1月22日,该院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但袁女士认为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其病痛无法治愈且伴有多种并发症及致残的损害后果,故仍占用病床,拒绝离院。2014年3月18日至2016年1月22日,袁女士在该院共花费医疗费20万余元,其已交纳7.5万元。双方为此发生医疗纠纷。

袁女士将某三甲医院告上石景山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该院不同意袁女士的全部请求,认为袁女士目前损害后果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同时反诉要求袁女士支付其住院期间尚欠的医疗费13万余元、床位费8658元及期间医院神经外科医生崔某借给袁女士的生活费共2.5万元。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院在对袁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住院病历书写不规范、首次病程记录的鉴别诊断中未对腰椎结核进行鉴别诊断;第一次手术后,院方控制感染不利至患者出现坏死骨导致第二次手术,这些医疗行为中有部分与袁女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袁女士的伤残程度属于九级。院方负次要责任,范围为20%~40%。综合该案的实际情况并参考鉴定意见,法院最终确定该院为袁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对于某三甲医院主张袁女士腾退病床问题,法院认为,目前袁女士每周去其他医院治疗,某三甲医院为袁女士办理出院手续,为了避免发生过度治疗,加重袁女士经济负担,因此袁女士应腾退病床。

对于某三甲医院主张返还借款2.5万元,双方均表示系该院神经外科主任崔某每个星期给其生活费500元和几千元不等的检查费,因该款项为崔某支付,借款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此诉求法院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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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来源于健康160

法院判决

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三甲医院赔偿袁女士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14万余元;袁女士支付玉泉医院医疗费、床位费9万余元,并腾退病床。

法律分析

本案有别于普通的医疗纠纷,袁女士因医院过错医疗行为向其主张赔偿责任是一个纠纷,可单独成诉;而医院向袁女士主张支付拖欠医疗费并腾退病床是另一个纠纷,与前者各自成诉。由于这两个纠纷基于同一医患关系,法院将其合并审理裁判,以定纷止争。

诚然,本案中,石景山法院依法对医患双方的矛盾和争议焦点释法析理,确定了双方的权责。但这一患者欠费、赖院来对抗医院以求解决纠纷的现象,值得我们反思。

法律上,医患关系属于合同关系的一种。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医院有按照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诊断并采取相应治疗的义务,患者有配合治疗、支付对价医疗费用的义务。在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终结之后,办理出院手续,腾退病床也是患者的主要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的相对方均可运用法律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患者法律知识匮乏,在质疑医疗行为后,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欠费或强占病床、病房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如果患者在治疗结束后不及时腾退病床,占用的是有限的公共医疗资源,侵害的是其他患者接受治疗的机会和权利。其实,就患者而言,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第一时间保存和收集证据十分重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患方。

一般来说,证据包括病历、检验单、处方及药品、手术切除组织等一切可以证明医疗过程真实情况的材料。搜集好证据之后,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将医院诉至法院,通过提交证据、申请鉴定等方式证明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从而获得相应赔偿。

而就医疗机构而言,也应增强医务人员责任心、规范医疗行为,积极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尽量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积极查找自身问题,如果确有不规范医疗行为,能补正者及时补正,有效降低对患者的损害,消除误解;无法补正者及时有效与患者沟通,主动提供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引导患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诉求,避免双方矛盾升级。

当然,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理顺医患关系、改善医疗秩序需要医患双方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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