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任性” 法律不支持
当下,在患者眼中,只要出现不良后果就认定医生有过错,有患者极其“任性”地采取违法过激行为,甚至误入“医闹”、“暴力索赔”歧途。熟不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随意的“任性”法律绝不支持!
任性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医方承担?
[案例]68岁的曹某近一个月来头痛、头晕不止,吃药未见效果后,到某医院被确诊为脑梗塞并伴有脑萎缩症候,被安排住进重症监护室,经治疗仍无明显效果,在医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曹某强行出院。当日下午4时许患者病死家中。患者家属认为,院方存在误诊、误治。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因由谁来承担鉴定费发生争议,患方认为医疗过错适应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应由医方承担鉴定费。该说法对吗?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方是否有过错,应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方若认为医方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若患者方不主张医疗过错鉴定,或鉴定结果医方无过错,医方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这一规定的最大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医疗侵权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那种“患者一出现不良后果就认定医生有过错”的观念缺乏公平正义,更没有法律依据。
任性二:患者在医院自杀, 医方就得担责?
[案例]64岁的赵老伯曾患有高血压、脑血栓和Ⅰ型糖尿病。禁不住病痛折磨的赵老伯于某日深夜从五楼窗口跳下身亡。事后,赵老伯家属以医院病区的窗户没有安装防护设施,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等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法庭审理后认为,院方不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坠楼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分析]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患者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患者进行看管,限制患者活动自由,对患者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
本案中的赵老伯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无需对其进行人身监护,其死亡是因自己跳楼自杀,并非是医院治疗、护理中的过错所致。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赵老伯家属不仅败诉,还得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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